高雄當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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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0/12/29 17:31 | by admin ]
許多人總是把地下錢莊與當舖動產融資公司、汽車借款公司等合法的質押業,聯想在一起,使得大多數的民眾對於高雄當舖動產融資公司、汽車借款公司,總有許多刻板、負面的 印象。例如,電視上常會報導一些地下錢莊利用許多可怕的方式向債權人傕討債務,在合法的高雄當舖質押業裡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只有當借款人無法按時繳納利息超過三個月時,才會依法律規定向高雄當舖公會申請流當證明之後,才能將質押物流當拍賣。事實上,一個正派合法的高雄當舖或融資公司在法律上是有很多相關的法規需要遵守 ,這些法規合理的保障了放款人與借款人的權益。
 
 高雄當舖產業在社會上經過了千年的歷史仍就存在,必定有它存在的價值。雖然在利息方面,高雄當舖在某種程度上會比一般銀行稍高,但是對於一個懂得理財的人而言,它所提供的金融功能相當強 。質押業面對銀行與現金卡這些強勁的競爭對手時,仍然有著一定的生存空間,主要優勢面在於簡便的放款手續 ,利息方面以單利計算,所有借款過程不會額外增加任何的手續費,比起銀行以複利計算利息和一些零零總總的外加費用比起來,高雄當舖要簡便單純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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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當舖--當舖業法
第1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十、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憑證。
十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
第4條(檢附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經營當舖業應檢附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
五、資本額。
前項第一款之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
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

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本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列入計算。
第一項申請籌設,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發給籌設同意書。
前項申請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期限籌設完成,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後,

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書。
前二項之籌設或依法登記或限期改善,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限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六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者,或申請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之審核籌設申請、審核發給籌設同意書、勘驗、許可及廢止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5條(負責人之消極資格)【相關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

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

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高雄當舖注意事項
1、高雄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
2、高雄當舖業收當物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始可收當。
3、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
4、持偽鈔者報警法辦。高雄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請安心使用。
5、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依據高雄當舖-當鋪業法第十九條)
6、高雄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前項倉棧費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7、高雄當舖認票不認人.持當人於當票遺失、破損、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
8、未辦理掛失者,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高雄當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9、滿當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到期不贖.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

【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如鐘錶、電器、車輛、等在點典當壓貯期間發生停、銹、故障者本舖不負賠償責任。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當舖得以拒收。】

高雄當舖需備資料
1、應附證件身份證或護照。
2、高雄當舖-當鋪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收當物品時,應持當人身分證件,並捺指紋。


【汽機車典當應附證件-高雄當舖】
車主身分証。
汽機車行照。
車主印章。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保險卡。


珠寶典當應附證件-高雄當舖
保證書/鑑定書(可有可無.有估價可多一點)


手表典當應附證件-高雄當舖
保證書/盒子(可有可無.有估價可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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